一、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以上)。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縣城區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我縣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每個家庭只限申請一套公租房。
(一)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縣城鎮戶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鎮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線(含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城鎮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收入線按照本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我縣2023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48元/月);
3.家庭成員擁有的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非住宅房產等財物總價,不超過同年購買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房住房平均銷售價值的40%。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畢業未滿五年,并且工作單位繳納城鎮社會保險一年以上;
2.在我縣有固定的工作單位和手續完備的勞動聘用合同;
3.財產準入條件同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三)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縣縣城穩定就業1年以上,簽訂手續完備的勞動務工合同,并且務工單位繳納城鎮社會保險一年以上;
2.財產準入條件同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縣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線。
二、需提交資料:
1.租房申請書;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家庭收入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提供低保領取證和低保領取存折原件及復印件(限城鎮低保),城鎮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城鎮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社區認定的中等收入家庭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來務工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提供務工單位出具的勞動務工合同(收入證明)及單位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其中一種即可);
4.家庭住房現狀證明: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無自有住房需提供租住地所屬單位或社區(村委會)出具的租房證明;農村居住的需提供村委會房屋情況證明材料;
5.除住房以外的家庭資產證明;
6.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城鎮家庭(或單身)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新就業無房職工、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
(二)社區在接到申請后,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況等進行核實,同時將申請人名單張榜公示7日。經核實符合保障條件且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同時將申請人基礎信息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
(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人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社區核實過程、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將通過審查的申請人名單張榜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報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四)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接到申請材料后,采取部門聯審、信息比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審核。
認定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以及縣政府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核準申請人獲得保障資格;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或電話通知并說明理由。